佟照海
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
谢佩虹(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原告佟照海,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
法定代表人Michel Doukeris,该公司亚太地区总裁。
委托代理人谢佩虹,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佟照海与被告百威英博哈尔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威英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佟照海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佟照海、被告百威英博公司委托代理人谢佩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照海诉称:佟照海自1985年2月起进入松江啤酒厂工作,虽然公司经过多次变更、合并,但佟照海一直在该单位工作,2009年4月30日佟照海与百威英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百威英博公司现已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百威英博公司支付自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106513.20元,自2008年至2014年6月经济赔偿金38463.10元;2、由百威英博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百威英博公司辩称:佟照海主张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经济补偿金给付事项已经超出其在仲裁阶段的申请范围,根据劳动案件先裁后审原则,该项请求已经超出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佟照海诉请的2008年至2014年6月的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与佟照海的劳动关系,并依该法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没有违法情形,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佟照海的诉请。
原告佟照海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劳动合同两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
意在证明:佟照海自1998年-2005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09年与哈尔滨啤酒(松江)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百威英博公司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二、仲裁裁决书(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
意在证明:仲裁经过前置程序,符合起诉条件。
百威英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复印件)。
意在证明:登记表中没有记载任何解除劳动关系的信息,包括赔偿金数额、劳动合同期限错误、养老保险金等项目都是空白,证明百威英博公司违法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关系。
百威英博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违法解除,该表只是劳动行政部门对双方之间解除劳动合同的备案,劳动行政部门不根据该表记载情况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院认证意见为:因双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结合本院调取的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笔录,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劳动合同期限系自动生成,劳动行政部门不对改表记载的内容审查,记载的内容不影响劳动关系解除,故本院对该证据证明问题不予采信。
证据四、社保查询机照片。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缴纳养老保险人数和缴纳总和,证明原松江啤酒厂与老哈尔滨啤酒厂同样隶属于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计算标准应一致。
百威英博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因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计算佟照海的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应按照其本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该社保缴费情况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五、哈尔滨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
意在证明:哈尔滨啤酒厂与松江啤酒厂是同一家公司,同一个法人,劳动合同签订的均一致,均与百威英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企业裁员时,松江啤酒厂的职工与哈尔滨啤酒厂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同,佟照海要求按照哈尔滨啤酒厂的安置方案计算经济补偿金。
百威英博公司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有异议,因为佟照海提供的证据为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所以无法认定真实性,百威英博公司代理人不知道原件出处。
经济补偿金的发放应当按照本人工资计算,至于安置方案的制定,应当是企业以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为前提,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情况制定的,只针对特定事件,而没有普遍适用性,因而也不能成为佟照海主张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出处在百威英博公司,百威英博公司未举示证据原件证实该复印件与原件不相符故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
百威英博公司针对需要裁员的具体情况,分批对松江工厂、老哈啤厂制作安置补偿方案,分别在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经劳动行政部门许可,不违反法律规定。
佟照海未按安置补偿方案与百威英博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百威英博公司按经济性裁员单方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按佟照海本人工资收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故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证明问题不予采信。
被告百威英博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
证据一、工龄确认表(复印件)、安置费发放表(复印件)、记账凭证(复印件)。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自1998年10月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
佟照海质证认为:对证据一中安置费发放表有异议,该表系百威英博公司伪造,没有佟照海本人签字,佟照海收到该笔安置款,但不认为是买断工龄款,当时领导说的是奖金,不拿白不拿,且没有任何合法手续证明是买断工龄款;对工龄确认表真实性无异议,是佟照海本人签字,但在签字时表格没有给本人看,当时认为当时给付的安置款不是买断款,并且去世的人也参加买断,没有任何合法手续。
本院对该证据认证意见为:佟照海认可收到安置费,但主张安置费发放表为伪造、对工龄确认表认可为本人签字,但主张不知道表格内容,均无相反证据证明,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二、员工大会签到表及员工意见汇总工会意见(复印件)。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提前30天向全体职工或工会说明情况,并听取职工意见;
佟照海质证意见为:对员工大会签到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当时签到表签了,但没有通知职工是开什么会,而且也没有开会,职工进入会场会后,企业领导将安置方案粘贴出来,让自己看,并没有与职工协商,同意的可以在白纸上签字,没有提供正式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所以程序倒置不符合法律规定;对员工意见汇总和工会意见不知道是否真实。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组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召开职工大会、工会会议及时间,佟照海主张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倒置不能举示相反证据证实,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三、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依法制定裁员方案,并在裁员前向劳动行政部分报告;
佟照海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安置方案中的企业平均工资不属实,松江工厂和哈啤工厂为一个公司,企业平均工资应综合两个工厂的工资,但安置方案中只有松江工厂的工资。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裁员方案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实施,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认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四、关于岳继海等六人未被录用的情况说明。
意在证明:佟照海等六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条件。
佟照海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有异议,与仲裁交纳证据不相符,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是百威英博公司单方制作,职工不了解是否符合优先录用条件,也没有和职工说明;该说明与当时面试情况不相符,因岳继海没有参加面试,但在仲裁阶段百威英博公司提供的面试情况中有岳继海的面试资料,所以该说明提供的是假的。
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说明为百威英博公司单方制作,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综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五、特快专递送达及公告四份。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向佟照海邮寄解除合同书,佟照海拒收;5月21日及5月22日在生活报及哈尔滨日报公告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
佟照海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六、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登记表(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异)。
意在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已就解除劳动关系事宜备案,确认百威英博公司裁员的合法性。
佟照海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该备案登记表填写资料不全,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书中记载是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事实不符。
备案解除劳动协议书中记载的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与实际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不符。
本院认证意见为:根据本院向劳动行政部门调取的证据,该登记表只是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备案手续,该登记表时间等内容自动生成,劳动行政部门不对登记表内容进行审查,该登记表记载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不影响备案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故该证据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七、薪资明细。
意在证明:佟照海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数额。
佟照海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证据八、经济补偿金支付明细。
意在证明:百威英博公司在依法解除与佟照海的劳动合同时,已经向佟照海支付了法定的经济补偿金。
佟照海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依职权调取以下证据:
证据一、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李国滨的询问笔录。
意在证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审批表》中劳动日期为自动生成,劳动保障部门只负责备案,对合同期限等内容没有审查的权利义务。
证据二、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出具的说明。
意在证明:2014年3月31日百威英博公司向其报备《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并于2014年4月18日再次上报《松江工厂员工安置方案实施办法》(修订版)。
证明百威英博公司经济性裁员时履行了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备案裁员手续的程序。
证据三、百威英博公司出具的《松江工厂历史演变过程》。
意在证明:松江厂起源与演变情况。
证据四、2013年3月至2014年2月的佟照海工资清单。
意在证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包括各种津贴、奖金、自己缴纳的社会保险)为2316.43元。
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一、二、三、四均无异议,故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确认并采信。
本院认为,佟照海在仲裁阶段申请1985年至2014年之间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得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能计算赔偿金,故在诉讼请求中将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2倍赔偿金变更为1.5倍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补偿年限均未增加,没有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如要求佟照海再次申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故百威英博公司关于佟照海请求1985年至2007年12月经济补偿金超过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企业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
百威英博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原有松江工厂和老哈啤厂分期关闭搬至新厂,其裁减人员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 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百威英博公司因企业迁址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百威英博公司本次裁员171人,在裁员前,分别召开了职工大会和工会代表,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意见后将安置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安置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肯定,在佟照海等人不同意按安置补偿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了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故百威英博公司以企业迁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佟照海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佟照海关于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黑劳社发[2004]51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在2003年企业改制,向佟照海等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系原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算作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百威英博公司举示安置费发放表及工龄确认表证实佟照海领取安置费并认可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佟照海主张不知道2003年发放的费用系安置补偿费但不能举示相反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佟照海关于自1985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到2003年,但百威英博公司自认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
佟照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998年10月至2014年6月,共计15年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佟照海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16个月。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故佟照海主张按照百威英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应按照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2316.43元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佟照海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2316.43×16=37062.88元。
百威英博公司实际给付40944.37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照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佟照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佟照海在仲裁阶段申请1985年至2014年之间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仲裁委员会驳回后得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不能计算赔偿金,故在诉讼请求中将1985年至2007年12月的2倍赔偿金变更为1.5倍经济补偿金,数额及补偿年限均未增加,没有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不违反仲裁前置程序。
如要求佟照海再次申请仲裁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亦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故百威英博公司关于佟照海请求1985年至2007年12月经济补偿金超过诉讼请求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百威英博公司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本院认为,企业享有自主用工的权利,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裁减人员。
百威英博公司因生产需要,将原有松江工厂和老哈啤厂分期关闭搬至新厂,其裁减人员属于“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项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第(三)项 的规定,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企业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同时根据《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规定,“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
百威英博公司因企业迁址进行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1、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2、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百威英博公司本次裁员171人,在裁员前,分别召开了职工大会和工会代表,提前三十天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工会意见后将安置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安置补偿办法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肯定,在佟照海等人不同意按安置补偿办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履行了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及给付经济补偿金及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故百威英博公司以企业迁址、经济性裁员为由与佟照海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佟照海关于百威英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故百威英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 第(四)项 的规定与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根据黑劳社发[2004]51号《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职工过去已领取相应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的工作年限,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百威英博公司在2003年企业改制,向佟照海等人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偿金,系原单位给付经济补偿金,原单位工作年限不应算作百威英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
百威英博公司举示安置费发放表及工龄确认表证实佟照海领取安置费并认可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佟照海主张不知道2003年发放的费用系安置补偿费但不能举示相反证据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故佟照海关于自1985年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国有企业改革的经济补偿金补偿到2003年,但百威英博公司自认本企业工龄自1998年10月8日起计算,系对自己权利的处理,本院予以确认。
佟照海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为1998年10月至2014年6月,共计15年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故佟照海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16个月。
关于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故佟照海主张按照百威英博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诉讼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应按照佟照海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应发平均工资2316.43元为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佟照海的经济补偿金应计算为2316.43×16=37062.88元。
百威英博公司实际给付40944.37元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照海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佟照海负担。
审判长:刘恩君
书记员: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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