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海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高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敬辉,河北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高阳县。
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地址保定市东风路东方家园小区B区15-15-2号楼3层。
负责人张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海某与被告王国庆、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佟海某于2017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国庆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海某撤回对被告王国庆的起诉。
审判长 叶金颖
审判员 连芳
人民陪审员 李伟楠
书记员: 王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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