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张雅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原告张雅文之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上海肃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文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娟(系被告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诉被告李文娟、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琳琳、被告李文娟亦即被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被告李文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立即修复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靠近餐厅的客卫的漏水点;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5万元,包括修复原告卫生间顶部钢筋龙骨和墙面、管道井周围的大理石、靠北卧室的墙纸、墙面的材料费、人工费共计4.5万元以及施工期间原告张某的误工费2万元。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7年10月初,原告发现客卫管道井及顶部滴水后向小区物业报修。物业工作人员对8楼以上的住户逐一排查后初步判断系被告房屋的客卫存在渗水现象,遂与被告沟通请求检查其客卫,但遭到被告拒绝。2018年5月22日,小区物业向被告出具配合维修通知。2018年6月22日,原、被告、物业、居委会多方进行沟通未果。由于被告的不配合以及在明知存在问题依然放任客卫继续渗水不积极维修,造成原告损失不断扩大。原告系二手业主,原告有权选择以相邻权起诉侵权人被告进行赔偿,至于被告主张开发商应承担责任的纠纷应另案处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决。
被告李文娟、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根据鉴定意见,原告所受损害因被告淋浴房防水存在缺陷等因素导致,而被告从未对客卫进行过装修和改动,原、被告双方均系正常使用房屋,由于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但被告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也没有任何过错,仅因被告客卫系漏水水源地,原告就直接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所在的小区存在严重渗漏水质量问题,与原告相邻的902室业主曾在2014年因漏水质量问题提出针对开发商的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求开发商对902室的客卫漏水采取修复措施。在此情况下,作为与原告不直接相邻的被告,在不具备专业能力的情况下初步排除或认定原告家中的漏水与被告无关系人之常情。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而不配合检修,进而造成原告的损失扩大。被告的客卫淋浴房防水存在缺陷明显是开发商建造不合格,而且根据渗漏水的路径和大小可以确认客卫防水因缺陷渗水发生在5年保修期间内,出庭鉴定人员的陈述也能证实这一点,故系争房屋的开发商出售的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漏水的根本原因,开发商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并赔偿原、被告双方因此受到的损失。退一步而言,即使被告的客卫防水缺陷发生在质量保修期外,仅使得被告丧失要求开发商承担保修责任的权利,因质量缺陷引发的对于原告的侵权赔偿责任并不因超过质量保修期而免除。综上,由开发商与本案的结果存在利害关系,故被告申请追加开发商为本案的共同当事人,这样更有利于彻底修复整幢楼存在的严重渗漏水问题,维护全体业主的权益。至于原告诉请赔偿的金额,原告受损主要存在在客卧墙纸的翘角以及客卫瓷砖的变色,原告所主张的误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也根本没有必要发生,明显不妥。原告未能提供具体的赔偿明细费用清单,其所主张的材料费和人工费也明显过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两被告系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人。2017年10月初,原告发现客卫管道井及顶部渗漏水。2018年5月22日,小区物业出具配合维修通知一份。现因双方就修复、赔偿始终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并出具修复方案。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为:1、802室目前主要存在客卫管道井平顶渗漏水,石膏板吊顶霉变、龙骨锈蚀,北卧东墙墙纸霉变起皮等损坏现象,主要与1202室淋浴房防水存在缺陷等因素有关。2、建议翻作1202室客卫淋浴房的墙地面防水。3、简易拆换802室客卫石膏板吊顶及龙骨。4、建议拆换802室客卫西墙墙面墙砖。5、建议拆换802室北卧东墙墙纸。为此原告预缴鉴定评估费15,000元。原、被告对该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本院亦对现场进行了察看,确认现场受损情况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根据鉴定意见结论,本案渗漏水事件与被告客卫淋浴房防水存在缺陷等因素有关,被告方作为房屋产权人,其房屋内淋浴房渗水导致原告房屋受损,但被告未于事件始端即慎重处置,且未配合相关单位采取修复措施,理应承担一定的修复及赔偿责任。关于原告家受损部位的修复,考虑到双方的执行便利,由原告自行处理,被告赔偿其相应费用。至于被告认为自己从未对淋浴房进行装修、改建,淋浴房防水存在缺陷是开发商建造不合格,房屋存在质量缺陷是导致本案渗漏水事件的原因,应当由开放商承担修复责任并进行赔偿,由于涉及案外人利益,在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追加案外人的前提下,本案中不宜处理,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根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中认定的受损范围以及本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原告所主张费用过高,故本院根据原告房屋原装修新旧程度、漏水受损范围及原因、使用折旧程度及修复期间对原告居住的影响,酌情确定修复费用为6000元。关于鉴定费的承担,由于原告明确表示不予追加案外人,故其应承担一定的鉴定费用,若原告认为开发商应承担该部分费用,则可另案主张。另原告提供的材料未能证明其主张的误工费用实际发生,故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文娟、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翻作上海市杨浦区国晓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客卫淋浴房的墙地面防水;
二、被告李文娟、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损失6000元;
三、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原告佟某、张某、张雅文负担1375元,由被告李文娟、徐某负担50元;鉴定费15,0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奚 懿
书记员: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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