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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甲诉佟某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佟某甲
田军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王丽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
佟某乙
王剑英

原告佟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田军钢、王丽红,河北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某乙,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委托代理人王剑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诉被告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以需慎重考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佟某甲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佟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0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佟某甲负担。

审判长:梁玉娟
审判员:李立艳
审判员:刘百银

书记员: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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