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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佟某甲。原告佟某乙。委托代理人马立谦,廊坊市广阳区爱民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河北红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甲、佟某乙与被告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佟某甲、佟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佟某甲、佟某乙承担。
代理审判员 周翰林
书记员:刘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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