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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与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佟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河北宝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

原告佟某请求法院:1、依法判令原告继承的房屋征收拆迁款20万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的儿子闫锋于1995年7、8月份因病去世,生前一直与原告共同生活。闫锋去世后女儿闫宝萍一直照顾原告生活至2014年女儿去世。后由妹妹佟九改接到保定照顾,并和张家口市下花园区西苑社区签订了《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2017年下花园区城市改造需征收拆迁原告所居住的下花园区住宅平房一处,被告未征得原告意见,与征收办办理拆迁事宜未果。被告的母亲在被告年幼时与闫锋离婚,一直随其母共同生活,近几年才和原告有些联系。原告认为依法应继承征收补偿款的主要份额。因被告原因致使该房屋拆迁不能进行,遂诉至法院。被告宋某辩称,房子是我父亲名下的公产房,是我父亲留给我的念想,我个人坚决不愿意因为个人想要得到利益拆除该房子。拆迁补偿明细表我没有见过,我没有得到任何拆迁公示,我也没有和拆迁部门签订过拆迁协议。房子是公房,原告现在仍然可以居住。经审理查明,下花园区住宅平房(即张家口市下花园区十八孔桥西平房)为公产房,承租人为闫振廷,闫振廷去世后,由其儿子闫锋继续承租,佟某与闫锋生活在一起。1995年阎锋去世,后由佟某与宋某管理。2018年4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闫锋名下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常住人口登记表、铁路相关证明、区幼儿园相关证明、拆迁登记表、北京铁路局住宅管理局台帐、《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租金收据、铁路职工房屋租赁契约、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当事人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佟某与被告宋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彪、被告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闫锋承租的下花园区住宅平房是公产房,1995年闫锋去世,该房屋现在由原告佟某和被告宋某管理,现在该房屋没有拆迁,不存在拆迁款的继承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佟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雪梅

书记员: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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