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廊坊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才,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负责人:张根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佟某和与被告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佟某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和撤诉。案件受理费1288元,由原告佟某和负担。
审判员 张莉莉
书记员:马伟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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