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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与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佟某某
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
吕玉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翟庆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佟某某。
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唐山市玉田县杨家套乡李官屯村西北。
法定代表人彭国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玉嵩,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黄木厂路1号院北侧6号商业楼12层。
法定代表人王杏惠,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庆科,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玉嵩、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翟庆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佟某某、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借款合同约定年息2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对于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所辩,原告收取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实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违反保证合同约定,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佟某某及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是按年息22%支付至2015年7月利息,并未超过同期即“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调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年利率为6.00%”,其四倍为24%的上限,且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2%计息,已支付2695000万元利息从中抵充,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1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合法民间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佟某某、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借款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本金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偿还本金理据充足,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借款合同约定年息22%计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对于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符合保证合同约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所辩,原告收取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实利息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违反保证合同约定,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答辩意见,因原告佟某某及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均认可是按年息22%支付至2015年7月利息,并未超过同期即“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7月6日调整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的年利率为6.00%”,其四倍为24%的上限,且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九十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2%计息,已支付2695000万元利息从中抵充,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本金1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二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北昌泰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韩军富
审判员:马德龙
审判员:许洪岭

书记员:毕双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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