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某某
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蒋力争
原告:佟某某,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晓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文争,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力争,唐山市第四十六中学教师。
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蒋力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静、于文争、被告蒋力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冯艳华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冯艳华系同学、同事关系。2013年12月30日,借款人冯艳华向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冯艳华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利息100元,并约定借款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每天向出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600元/天。被告蒋力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当日,冯艳华为原告出具“今收到佟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此收条仅为借款协议的收款证明。”的收条一份。2014年6月4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蒋力争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原告主张曾多次找借款人冯艳华均未找到,故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返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1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主张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冯艳华,冯艳华说已还清了原告借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保证人为冯艳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冯艳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冯艳华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被告蒋力争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利息100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此笔借款已清偿完毕,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冯艳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力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00元,并自2014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蒋力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冯艳华系朋友关系,被告与冯艳华系同学、同事关系。2013年12月30日,借款人冯艳华向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6万元并签订《借条》一份,约定冯艳华向原告借款6万元,用于资金周转,还款日期为2014年1月14日,利息100元,并约定借款方如不能按时还款,自愿每天向出借方支付逾期违约金600元/天。被告蒋力争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当日,冯艳华为原告出具“今收到佟某某现金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此收条仅为借款协议的收款证明。”的收条一份。2014年6月4日原告来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蒋力争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中,原告主张曾多次找借款人冯艳华均未找到,故要求被告作为担保人返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100元,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5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被告主张该笔借款的实际借款人为冯艳华,冯艳华说已还清了原告借款。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以上事实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作为保证人为冯艳华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冯艳华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原告可以要求债务人冯艳华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即被告蒋力争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万元、利息100元及逾期利息的主张,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此笔借款已清偿完毕,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冯艳华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八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力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利息100元,并自2014年1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60000元为基数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被告蒋力争负担。
审判长:王颖
审判员:李蕊
审判员:孟蔚
书记员: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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