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佟某某与荆某某、荆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佟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红君,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某某。
被告荆建军,农民,被告荆某某之父。
被告王艳平,农民,被告荆某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与被告荆某某、荆建军、王艳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1日以与被告已私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田林海

书记员:任洪兴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