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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因与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佟某某
杨大勇(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
李家瑞(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佟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大勇,黑龙江元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
法定代表人:赵国忠,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家瑞,黑龙江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佟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儿童艺术剧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二民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佟某某申请再审称:二审判令其迁出争议房屋并给付艺术剧院2010年4月20日至2012年4月20日租金12万元没有证据支持。因该房屋2009年被艺术剧院单方委托鉴定为危房,从2009年已经不具备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其反诉要求艺术剧院维修房屋,顺延租期,赔偿损失。但一审法院要求其另诉,将两个案件分开审理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其停业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证据不足。其提供的三份证明可以证实停业时间为2009年。原审认定合同有效缺乏证据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危房通知发出后,其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视为房屋仍处于适格使用状态,申请人愿意继续承租错误。同时也不存在二审所称的不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关于停业时间如何确定问题。因佟某某一审提供了其2011年10月25日给艺术剧院出具的《关于我剧场停业的通知》,证明其2011年11月1日停业,虽然其二审提供了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三家单位出具的其2009年停业证明,因该三份证明不能对抗其出具的停业通知,原审判决以其自行出具的《关于我剧场停业的通知》作为依据,认定其停业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并无不当。关于佟某某应否支付2011年11月1日以后租金问题。因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且实际履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艺术剧院虽以争议房屋为危房为由,并于2009年4月2日向佟某某出具了《危房通知》,但佟某某接到《危房通知》后并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原审判决判令佟某某给付租金至租赁期满并无不当。
佟某某主张其反诉艺术剧院维修房屋、顺延租期,赔偿损失案件与艺术剧院起诉其给付租金案件应合并审理。因在一审中佟某某未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交反诉状,且其主张维修房屋、顺延租期,赔偿损失已另案诉讼。故对佟某某此项主张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佟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关于停业时间如何确定问题。因佟某某一审提供了其2011年10月25日给艺术剧院出具的《关于我剧场停业的通知》,证明其2011年11月1日停业,虽然其二审提供了哈尔滨市道外区大兴街道办事处、哈尔滨康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道里分公司、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三家单位出具的其2009年停业证明,因该三份证明不能对抗其出具的停业通知,原审判决以其自行出具的《关于我剧场停业的通知》作为依据,认定其停业时间为2011年11月1日并无不当。关于佟某某应否支付2011年11月1日以后租金问题。因双方签订了《承租合同》且实际履行,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艺术剧院虽以争议房屋为危房为由,并于2009年4月2日向佟某某出具了《危房通知》,但佟某某接到《危房通知》后并未要求解除合同而是继续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原审判决判令佟某某给付租金至租赁期满并无不当。
佟某某主张其反诉艺术剧院维修房屋、顺延租期,赔偿损失案件与艺术剧院起诉其给付租金案件应合并审理。因在一审中佟某某未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提交反诉状,且其主张维修房屋、顺延租期,赔偿损失已另案诉讼。故对佟某某此项主张本案不予审查。
综上,佟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佟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刘东兴
审判员:张伟红
审判员:陈春雷

书记员:安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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