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媛媛,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升,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达,上海赵洪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魏玮,经理。
被告: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绪健。
被告: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艺臻。
本院在审理原告佟媛媛与被告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璀泰可门窗有限公司、山东蓝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邹巧弟
书记员:陈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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