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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某某诉刘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佟某某
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

原告佟某某,女,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委托代理人秦旭方,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被告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唐山市。
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淑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旭芳和被告刘某某、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佟某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原告向被告刘某给付现金,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某某、刘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反驳原告佟某某称,该借款已经偿还给原告佟某某的公爹李连生的意见,不予采信,理由是佟某某是出借人,被告刘某某应当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2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佟某某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原告向被告刘某给付现金,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刘某某、刘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反驳原告佟某某称,该借款已经偿还给原告佟某某的公爹李连生的意见,不予采信,理由是佟某某是出借人,被告刘某某应当向出借人偿还借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佟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利息20000元,本息合计220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0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承担。

审判长:王淑芬

书记员:马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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