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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与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文化中路5号桂南银都银居阁负一层商业负1011商铺。
法定代表人:唐啟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海清,公司股东。
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经济开发区钢模具车间2号厂房第1层1室。
法定代表人:刘璟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明,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清、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8年5月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其所需的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5月、6月向被告提供了抛光液24瓶、抛光机24台、抛光机配件10#、18#、24#、28#各十个,变频器一台,上述产品共计人民币1532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文未付,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
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全部事实及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承认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因此对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履行了供货的义务,而被告未能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履行支付货款1532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佛山市翔翌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320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元,减半收取计91.5元,由被告武汉嘉和伟业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 明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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