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冯礼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霞,北京东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林孚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斌,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新华陶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陶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7)琼0271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判认定中深建公司承包了三亚华宇旅业有限公司亚龙湾迎宾馆项目(装修工程)后,将其中的湖景1号楼的部分装修工程分包给三亚三艺堂公司。刘义胜、梁细明、凌会东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三亚三艺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梁细明。与新华陶瓷公司签订二份购销合同的签订人是凌经云和梁细明,二份合同指定收货人均为凌经云,凌经云和梁细明与本案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判决未追加凌经云和梁细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付春燕
审判员 尹合欢
审判员 李新建
书记员: 吴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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