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培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石磊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昕怡,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珏雯,上海市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市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忠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玲,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培安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87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98,8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培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佛山市图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2,398,8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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