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忠义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陈华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增良,河北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恒,石家庄龙脉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张成军。
委托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某某,系被告张成军之妻。
委托代理人梁向军,河北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开发区鑫丰摩托车销售中心,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摩托车市场东副楼9号。
负责人李军坡。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成军、被告席某某、被告石家庄开发区鑫丰摩托车销售中心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佛山市佛斯弟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742元。
代理审判员 邢雪冰
书记员: 甘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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