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89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0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且酒后驾驶一辆桂L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新纺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海区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21.4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乡**村**屯**号,电话185664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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