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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生诉刘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生
邓俊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民事裁定书
(2012)鄂孝感中民一终字第00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生,
委托代理人邓俊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和解,撤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原审被告余进斌,男,
委托代理人邓俊武,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反诉,和解,撤诉。
上诉人余某生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原审被告余进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2011)应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余某生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余某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余某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余某生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元由余某生负担。

审判长:李国华
审判员:孟晓春
审判员:冯莉

书记员:李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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