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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董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港、张伟华,均系湖北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董某某。
被申请人:王某某。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董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某某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盛湖景花园29号楼1单元603号房屋(桂林南路××号)、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96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1734)、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2-246铺(产权证号:港201611492)进行查封。担保人肖晓梅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鄂州市谢家巷住宅楼东单元2层东户房屋(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8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的坐落于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盛湖景花园29号楼1单元603号房屋(桂林南路××号)、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596号房屋(产权证号:2005港0201734)、黄石市黄石港区天津路3号2-246铺(产权证号:港201611492)。
二、查封担保人肖晓梅(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的坐落于鄂州市谢家巷住宅楼东单元2层东户房屋(鄂[2017]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6687)。
案件申请费2670元,由申请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又林

书记员:肖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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