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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邓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住所地:赤壁市沿河大道2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8172206150XK代表人:张华山,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威,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邓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廖玉华

书记员:饶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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