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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远安县人,住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程友桥,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巴东县人,住湖北省巴东县。
申请人余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叶岗煤矿的工资款70000元(现由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兑付)予以冻结。申请人余某某以其丈夫王能平所有的车牌号为鄂E×××××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在远安祥和矿业集团洪家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五叶岗煤矿的工资款70000元(现由远安县茅坪场镇人民政府兑付),冻结期限为2017年1月16日至2017年7月15日。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桂玲

书记员:余家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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