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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道友与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道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溪县。系原告之妻。
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圣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0821421772498R
法定代表人谭华锋,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琴,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被告李某某侄子。

原告余道友诉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李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道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秀艮、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风琴、被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道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722600元(含电费400元);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96年6月24日,原告承包了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林场的一块土地,承包期为二十年,即从199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2000年,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要求原告在承包地周围的荒山上栽种板栗树,原告自己出资按要求栽种了4500棵板栗树,全部成活。当时,原告要求与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签订合同,该被告的负责人说不需要签订书面合同,只要求原告把栽种的板栗树管理好,由原告收益。之后,没有任何人对此提出异议。2007年,原告回老家探亲回来后,发现栽种的4500棵板栗树全部被砍掉种上了杨树,同时,屋前的740筒香菇树筒也被烧毁。原告找被告京山县八字门水库管理处的领导询问情况,被告知原告承包的基地及4500棵板栗树一并卖给了被告李某某。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无果后,到北京上访,致使两被告退还了原告1996年的承包地,但是拒绝赔偿4500棵板栗树和740筒香菇筒的损失。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其构成要件包括“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原告作为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对二被告具体实施了哪些违法行为、自身的权利遭受哪些损失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证实二被告实施了违法行为、亦不能证明原告遭受了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对原告余道友要求两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道友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581元,由原告余道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忠华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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