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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诉王某某、匡某某、王某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
曾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匡某某
王某某

原告余某。
委托代理人曾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
被告匡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37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且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  、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匡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夷陵大道177-3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332675)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作出的(2014)鄂伍家岗执保字第0003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00375号案件已审理终结且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8条  、第109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某、匡某某名下位于宜昌市伍家区夷陵大道177-304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0332675)的查封。

审判长:李琳

书记员:钟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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