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艳超,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无职业,住仙桃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黄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系黄某之母。原审被告:李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驾驶员,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号。主要负责人:王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余某某以各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某、李某、黄某、原审被告李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8)鄂9004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余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80元,减半收取2201.90元,由余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赵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