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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诉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刘明(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
陈运钦
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明,湖北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潜江市章华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爱国,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运钦,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汉生,湖北奇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10)潜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余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湖北省潜江市公路管理局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余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属于当事人对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余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审判员:张倩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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