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娜,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安,上海市欣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弘斌(系被告余某某之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余某某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 扬
书记员:袁甄乙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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