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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改与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原告余某改与被告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余某改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改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改负担。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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