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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改与许某某、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余某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余某改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份额,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余某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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