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余某改,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好,上海同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许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被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山东省滕州市。
申请人余某改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朱某某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中价值人民币27万元的份额,为此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上海市嘉定区杭桂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中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余某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昂
书记员:顾思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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