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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与朱博某、承彧帆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朱博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承彧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彩霞,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余某与被告朱博某、承彧帆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余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现原告余某申请撤诉,且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冯娇君

书记员:张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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