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汪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
赵娥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汪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咸宁宏大城市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宏大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延快,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咸宁市长安大道特188号(城际铁路咸宁南站旁)。
委托代理人柯建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赵娥,特别授权。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宏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本案(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2424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宏大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宏大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划拨303000元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宏大公司银行存款380000元的冻结。
划拨303000元至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阮文胜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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