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
十堰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
原告余某某,男,生于1951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
被告十堰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东岳路43号。
法定代表人曾宪友,任董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钟德生,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收法律文书等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十堰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李尚群
书记员:谭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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