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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文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礼忠(余某某之兄),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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