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新宇,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彭文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余礼忠(余某某之兄),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阳市支公司。
法定代理人吴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立,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某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云峰 审判员 童 威 审判员 乐 莉
书记员: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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