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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孙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成华,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蒋国祥,特别授权。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孙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立华担任审判长,与助理审判员吕方海、人民陪审员徐兵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成华、被告孙某的委托代理人蒋国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被告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刘祥中等人砍伐原告在东桥镇高潮村七组安置房附属的围林栎树10余棵。2013年8月23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一、被告立即铲除其种植在原告承包地上的树,并归还承包地,支付占用土地费用每年4000元,五年共计20000元;二、被告赔偿其砍伐原告围林树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被告砍伐原告栎树的事实存在,原告虽申请对树木的价值进行鉴定,因时间久远,既无实物的残留物,也无相关书面证据,无法进行鉴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砍伐原告围林树林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0万元,因树木价值无法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占用原告承包的土地并在上面种树,对原告要求被告立即铲除种植在原告承包地上的树,并归还承包地,支付占用20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立华 代理审判员  吕方海 人民陪判员徐兵

书记员: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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