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育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庆鸿,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厂回族自治县,
原告余育新与被告苗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余育新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育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育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爱民
书记员: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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