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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艾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程义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擂鼓墩大道368号平原岗村。
法定代表人:陈前红,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松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湖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擂鼓墩大道368号平原岗村。
法定代表人:石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纪松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武汉法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112街三下道青翠宛2单元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付军,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余先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代理人:朱辉宏,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正升,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原告:随州市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舜井大道90号。
法定代表人:沈海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青山,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余某某、艾某因与被申请人随州市神农汽车车厢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力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法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余先明及一审原告随州市东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2)鄂曾都民初字第01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艾某、余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莹 审 判 员  储颖烨 代理审判员  兰 京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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