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省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平,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童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张某、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余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余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 林
书记员:黄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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