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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康某某恒晨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余某某
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
康某某恒晨石材有限公司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宪清,河北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某恒晨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康某某北纬路4号。
法定代表人瞿仁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康某某恒晨石材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6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7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86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长:焦志华

书记员:郎妍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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