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卫,上海创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余某与被告王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余某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陆建泉
书记员:顾名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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