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雷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武汉市港玖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江岸区江大路小区3-1栋3单元6层2室。
法定代表人詹晓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地址: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保险大厦。
负责人高文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喆,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新城哲里木路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
负责人李志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丹,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雷某某、武汉市港玖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原告余某某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港玖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港玖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港玖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金学锋
审判员 陈绪同
人民陪审员 罗休勇
书记员: 李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