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海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欧和宁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宏伟,湖北典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群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万里工业园,注册号420525000006339。
法定代表人:胡政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海、欧和宁与被告湖北群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日向二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但二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余海、欧和宁已经交纳案件受理费4071元,本院收取2035元,退还原告余海、欧和宁203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敦平 审 判 员 刘 杨 人民陪审员 王 鹏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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