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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济时与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济时,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出生,住黄石市西塞山区,委托代理人徐亚光,湖北忠三(黄石)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黄石大道294-11号。负责人陈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文九、李波,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济时诉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济时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石市西塞山区住房保障和房屋征收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济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余济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元由原告余济时负担。

审判员  郑庆文

书记员:雷美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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