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昌,湖北维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余某某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杨华珍 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 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
书记员:杨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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