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余某某与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赤东,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沈下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常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9日,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