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赤东,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淑琴,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沈下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常定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春,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南,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湖北三环离合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2016年8月29日,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刚
书记员:杨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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