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号汇轩园**幢*单元***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422302000026580。代表人:陈红光,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暖亿家赤壁分公司)、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亿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12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暖亿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鄂12民终37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暖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被告暖亿家赤壁分公司的代表人陈红光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4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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