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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锦州东路***号汇轩园**幢*单元***室。统一社会性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刘中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陆水湖大道**号。统一社会性用代码:422302000026580。代表人:陈红光,该分公司经理。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暖亿家赤壁分公司)、新疆暖亿家地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暖亿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128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暖亿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鄂12民终374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某、被告暖亿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琴、被告暖亿家赤壁分公司的代表人陈红光到庭参加诉讼。2018年1月4日,原告余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余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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