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水红
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
黄浩
原告余水红
委托代理人廖家富,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斌,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浩,该公司客户服务部副经理。
原告余水红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兵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高潮、瞿学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水红的委托代理人廖家富,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舒勤、黄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水红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身份信息及村委会、派出所证明,拟证明原告主体适格。
证据二、保单及保险条款,拟证明原告已经投保的事实,原告有权取得6万元保险金的事实。
证据三、河铺派出所的证明及死亡医学证明、病情诊断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拟证明被保险人发生死亡的事实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履行事项。
证据四、理赔决定通知书,拟证明被告不予赔偿的事实。
证据五、驾驶证及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拟证明事故车辆是合法有效的。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辩称,金学军开的车是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是属于免除责任的范围。对于保险合同成立,缴纳的保费我们认可。保险公司不理赔原因是原告的丈夫金学军驾驶的机动车没有年检。原告的诉请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保险条款,拟证明原告的亲属金学军驾驶车辆没年检,该事故属于合同约定免除赔偿的范围。
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原告余水红提供的证据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二保单及条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原告要证明的目的有异议,合同第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了免除赔偿范围;证据三应该提供原件,但对事实没有异议;对证据四没有异议;对证据五驾驶证没有异议,但对行车证有异议,车辆应该按照规定年检,证有效,不能证明车辆上路合法。原告余水红对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保险条款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条款没有规定本次事故属于免责范围。
对上述无争议的证据即原告余水红提交的证据一、五,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对双方有争议的证据,根据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余水红提交的证据二、三、四、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符合证据的三性、但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
本院认为,2009年9月24日,原告的丈夫金学军在被告下设罗田营销部投保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金学军开的车是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赔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退还保费8894.57元作已赔保险金)51105.43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余水红支付保险金(原退还保费8894.57元作已赔保险金)5110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075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2009年9月24日,原告的丈夫金学军在被告下设罗田营销部投保了福如东海终身寿险(A款)(分红型)保险。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提出的被保险人金学军开的车是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属于免除赔付保险金的抗辩,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保险赔偿金(原退还保费8894.57元作已赔保险金)51105.43元,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余水红支付保险金(原退还保费8894.57元作已赔保险金)51105.43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瞿学知
审判员:刘兵
审判员:郑高潮
书记员: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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