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志祥,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陈某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余某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余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8元,减半收取计10,874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
审判员:金 玮
书记员:饶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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