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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余某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品,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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