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某,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孝品,上海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春成,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永熙顺(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缴纳诉讼费,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陆 钰
书记员:吴文荣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