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务工现租住咸宁市咸安区公安局旁。
委托代理人戚朝霞,咸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熊某,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熊常祯,系被告熊某之父。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章小平,湖北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熊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余学军
书记员:徐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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