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余文文,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陈郑英,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家清,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又名孙堂安),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余某与被告孙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唐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胡政策、沈华锋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某的委托代理人程家清,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3日上午,被告孙某某驾驶鄂M36152号两轮摩托车,由仙桃市郑场镇络绎街驶往郑场镇络绎村四组,11时30分左右,当车行至仙桃市郑场镇络绎村六组路段,在与对向由案外人施香枝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原告余某)会车时,两轮摩托车的左把手与案外人施香枝左上臂发生刮挂,导致电动自行车朝右倒地,造成案外人施香枝与原告余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车辆撤除现场。2013年11月13日,仙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认定:被告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施香枝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余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2013年11月3日至2013年11月8日,原告余某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33276.06元。
另查明,鄂M36152号两轮摩托车属被告孙某某所有,该车未投保。被告孙某某的摩托车驾驶证在此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呈注销状态。
原告余某属农村居民,是幼儿园学生。案外人施香枝是原告余某的奶奶。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某驾驶机动车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驾驶证被注销后仍然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外人施香枝驾驶电动车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搭载学龄前儿童没有使用安全椅,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其是原告余某的奶奶,原告余某不要求其赔偿,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原告余某自行承担。被告孙某某未按规定为其两轮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赔偿”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孙某某先按照相当于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保险限额的部分,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由被告孙某某赔偿70%,原告余某自行承担30%。
原告余某属农村居民,相关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原告余某诉请的医疗费33276.06元、后期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5016元、残疾赔偿金15704元、鉴定费1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之内,本院予以认可;诉请的交通费15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500元。原告余某的经济损失,本院核实共计为59446.06元。由被告孙某某在相当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护理费5016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5704、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合计33220元;剩余26226.06元,由被告孙某某赔偿70%即18358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支付原告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51578元。
二、驳回原告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4元,由被告孙某某负担762元、由原告余某负担3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
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时,即视为已收到法院缴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唐美 人民陪审员 胡政策 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
书记员: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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